省文化厅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11130000000218317D-XK-001-0000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公文(非遗)处 |
2 | 11130000000218317D-XK-002-0000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艺术处 |
3 | 11130000000218317D-XK-003-000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处 |
4 | 11130000000218317D-XK-004-0000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5 | 11130000000218317D-XK-005-0000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6 | 11130000000218317D-XK-006-0000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7 | 11130000000218317D-XK-007-0000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8 | 11130000000218317D-XK-008-0000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第14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9 | 11130000000218317D-XK-009-0000 |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第一项: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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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处 |
10 | 11130000000218317D-XK-010-000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处 |
11 | 201001 | 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 市场处 |
12 | 20100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市场处 |
13 | 201003 | 艺术品经营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市场处 |
14 | 201004 | 互联网文化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至第三十三条 | 市场处 |
15 | 201005 | 违规进行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 | 艺术处 |
16 | 207001 | 河北省文化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 行政奖励 | 省委办公厅《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 | 人事处 |
17 | 207002 | “燕赵群星奖”评定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燕赵群星奖奖励办法》 | 省群艺馆 |
18 | 208001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 | 行政监督 |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23号)
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27号)
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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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处 |
19 | 209001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 | 其他类 |
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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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非遗)处 |
20 | 209002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定 | 其他类 |
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2.《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冀文社字[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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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非遗)处 |
21 | 209003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水平等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 | 艺术处 |
22 | 209004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省会城市承办机构考前备案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水平等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 艺术处 |
23 | 209005 | 设立、变更、终止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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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处 |
24 | 209007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其他类 |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八条 | 市场处 |
25 | 209008 | 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初审 | 其他类 |
1.《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6]6号)第一条
2.《文化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港澳台发[2005]11号)第十条
3.《文化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内地与港澳地区文化交流管理办法》(文港澳台发[2008]32号)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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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联处 |
26 | 209009 | 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 | 其他类 |
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
2.《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冀文产字﹝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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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处 |
27 | 209010 | 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 | 其他类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 | 产业处 |